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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议案说法】养老协议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打印本页]

作者: 张洪律师    时间: 2013-9-4 21:57
标题: 【议案说法】养老协议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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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黎婆婆现年85岁,育有两子六女,子女个个都成家立业,老伴也早年去世。在1994年老伴在世时,黎婆婆八个子女达成了一个养老协议。协议约定,老伴由小儿子赡养,自己由大儿子赡养。几年后,老伴去世,小儿子就再不管黎婆婆的养老问题。黎婆婆年事已高,很想小儿子也对自己略尽赡养义务,可是无论如何小儿子就是不愿意。小儿子认为在1994年就签订了养老协议,自己赡养父亲,哥哥赡养母亲,两兄弟一人赡养一个老人,自己已经履行了对父亲赡养的义务,母亲应该由哥哥赡养。他说养老协议既符合农村风俗,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再继续赡养母亲。
后来,黎婆婆生病入院其大儿子多次给弟弟打电话希望他能到医院看望一下老母亲,就连这么一个小小的心愿,黎婆婆的小儿子仍不愿意满足她。一气之下,黎婆婆将小儿子起诉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到了法院黎婆婆的小儿子还是坚持自己已经赡养了父亲,对母亲不再有任何责任和义务,不愿再赡养老人。(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结果】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于是依法判决支持了黎婆婆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儿子支付黎婆婆医疗费用647.53元,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律师说法】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的实施对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部法律的实施也增强了老年人自身法律保护的意识,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满意度。特别是20121228经全国人大的再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如此,但是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了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我国已进入了人口老年化时代,养老问题仍是任重道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从而,我们可知关心照料老年人,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
那么,一些家庭中对赡养老人有相关赡养协议或者养老协议的,是不是有了这些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就不需要再尽其他赡养义务呢?简单来说,是不是有了养老协议就可以对抗赡养义务呢?答案是否定。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养老协议 只要是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相一致,都得不到法律保护。且,任何形式的养老协议都不能对抗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养老协议或者赡养协议只存在于赡养人之间,只对赡养人有约束力,而对老年人却没有任何的效力。老年人要求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在赡养老年人方面,赡养人之间的协议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更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就黎婆婆与小儿子一案来看,两个儿子之间虽有赡养协议,但这份协议是存在其子女之间的约定,并不能限制黎婆婆按照法律赋予的要求小儿子承担支付医疗费、赡养费、探望、照料自己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该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还非常明确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为此,赡养协议或者养老协议不能成为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也不能对抗赡养义务。无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时非常正确的。


作者:张洪  律师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 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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