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法律观察: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揭杆还是沉默
科创法律观察: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揭杆还是沉默

小股权不代表就“任”人宰割

科创法律观察: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揭杆还是沉默

大众创业之下,不少创业公司中出现了小股东,他们持股比例低,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甚至连财务报表都没看过,实缴完成后就再也没有亮过股东身份。


为帮助科技公司创始团队能够合规创业,规避法律风险并善于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天虎科技联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近日开设“科创法律观察专栏”,以专业律师团队内容输出,从科技创业各个关键环节进行法律视角详细拆解,在创业融资过程中为企业创始人、股东、高管及从业人员提供重要疑难问题解决方案。


专栏第三期聚焦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话题,本文作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熊真珍(联系:18200293906)长期服务于人工智能、大数据、芯片、线上教育、影视制作等科技创新行业准独角兽企业,擅长股权架构与激励、公司治理、股权投融资法律服务,致力于维护客户法律权益并实现商业目的。


以小博大,四两拨千金


2012年,格力电器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权争取到董事会一席之地。

2015年,康佳中小股东揭竿而起取得董事会七分之四的董事会席位。

2016年,董小姐提出格力收购银隆的提案最终被中小股东否决。

2019年,全新好二股东及6位小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拿下全新好22.08%的股权,引发实际控制人变更波动。


熙熙攘攘,利来利往。


利益分配不公、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上市公司小股东还可以选择用脚投票抛售股票,非上市公司小股东如果不谋求话语权,可能没有利益共享,就只剩下风险共担了。法律不保护沉睡在自己权利上的人,股东虽小,权利不少。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下小股东如何以小博大,揭竿而起。



01、公司治理主战场:表决权


案例有云,小四当股东第一天就签署了公司章程,小四被告知公司章程都是主管部门模板文件,签字即可,随即大手一挥,署上大名。某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二股东向第三方借款提供担保,因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司为股东担保属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执行的事项,虽然小四投出了宝贵的否决票,但其仅持有10%股权,遂遗憾未能阻止。


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的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内部治理最核心的方法。小股东虽持有股权比例不高,关键时刻表决权是最有利的武器。因此小股东在参与公司章程签署时,应格外关注股东会决议事项,凡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担保、股东借款等事由,均需通过股东会决议,提高表决通过的门槛,约定关联方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限制担保数额、借款数额期限。


公司章程又被称为公司的宪章,争取成为其参与制定者,才能发挥小而珍贵的表权决威力。


02、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知情权


太多案例里小股东连财务报表都没看过就被告知公司亏了,今年不分红,年复一年。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信息享有知情的权利,历年来股东知情权诉讼逐年递增,成为公司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情权是小股东主张分红、参与决策、起诉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基础和前提:


1、下表为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查阅、复制资料内容。除下表外,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资料,比如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如果直接影响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亦可以作为查阅对象。


2、案例又云,小两是公司的股东,其向公司发函要求行使知情权。公司回应称公司没有制作文件,小两无法查阅、复制相应文件。


在实操中,公司以未制作或保存文件资料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制作文件。并且如果股东有证据证明造成了损失,有权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案例再云,小拨是公司的股东,其向公司发函要求行使知情权,并由一名律师、一名会计师共同前往查阅。公司回应称知情权仅股东享有,只能股东本人到场,其他无关人员无权查阅。


因为股东知情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股东获得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信息,由于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的专业性,会给小拨了解信息带来障碍,所以法院支持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公司文件材料的查阅。


03、避而远之,独善其身:股权回购


担任小股东多年,股东会没有话语权,从不分红,又无从知晓财务信息,那还有一条路可走,就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小股东退出不玩了,根据主要是如下三种情形择一即可:


1、有钱不分钱: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的。


2、突发大事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寿终不正寝:营业期限届满或有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小股东股权回购可以主张合理的回购价格,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是以小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作为回购的合理价格,并可能通过司法审计确定回购的具体金额。


案例另云,股东小千以上述情形向法院提起股权回购诉讼,公司以法律明文规定上述情形,需要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而小千未对决议提出反对票,故而无权提出回购请求。可怜的小千从来没有被通知参与过股东会,公司从根本上切断了其投反对票的可能。


在此案中,最高法判决结果是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投反对票作出规定,意在要求异议股东将反对意见向其他股东明示。小千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无从了解股东会决议,并针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公司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小千的股东权益。


法定回购股权适用情形堪称严苛,建议小千往后投资公司就直接在股权协议中提前约定回购股权触发条件,比如公司盈利、股东分红、上市期限等。


04、终极大杀器:解散公司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需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任一法律条件: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续云,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5%、45%、10%,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必须由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参与才可生效。两位大股东多番博弈,一方提议召开股东会,另一方则拒绝参会,公司两年内多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所谓大鱼打架小鱼遭殃,小股东小金只有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其中一个大股东提出,公司资金充足,未发生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不同意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在实践中,认定公司解散较为困难,但不失作为与大股东谈判的手段之一。公司解散之诉中证据收集十分重要,建议小股东有意识地搜集证据,比如向公司发出请求、通知时应以邮寄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并索取邮寄凭证。同时综合利用诉讼策略,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防止相关财产、证据被转移、毁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保证法院裁判能得到实现。


小股东权利保护不胜枚举,捭阖纵横,小股东还可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来增加话语权;剑指苍穹,小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无效、不成立之诉权,股东代表诉讼。


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是为了鱼死网破,而是倒逼公司改革、提升治理水平。以小博大,四两拨千金,向每一个行使自己微小权利的人致敬。


往期回顾

第一期:科创法律观察:创业公司股权架构如何避雷?

第二期:科创法律观察:经济波动期特别注意,股东机制事关企业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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