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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公共场所禁烟 在禁烟处吸烟罚50至200元

2011-1-26 14:16| 发布者: 路过蜻蜓| 查看: 828| 评论: 0|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共场所控烟、禁烟作出了明确要求。
      25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共场所控烟、禁烟作出了明确要求。《办法》明确了九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一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是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是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是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是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是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是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是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是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对于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办法》也要求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禁烟场所要设置禁烟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川日报记者谭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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