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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出现异常下月起可申请补偿

2011-8-25 08:34| 发布者: 李晨煜| 查看: 811| 评论: 0|原作者: 刘春梅|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四川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刘春梅)9月1日起,市民接种疫苗出现不因疫苗本身不合格或接种不规范引起的异常反应,可以向当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昨日,省卫生厅透露,《四川省预防 ...
 
    四川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刘春梅)9月1日起,市民接种疫苗出现不因疫苗本身不合格或接种不规范引起的异常反应,可以向当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昨日,省卫生厅透露,《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已出台,这是我省首次统一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标准。

    适用“无过错”范围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这是补偿办法,不是赔偿办法,由于疫苗不合格或者接种操作不规范等造成的异常反应,不适用于此办法。”省卫生厅疾控处副处长肖玉明强调,该《办法》适用于相关各方均无过错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

    苗。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由专项经费支付或由市、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以参照《办法》执行,所需补偿资金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实施一次性经济补偿

    《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他费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由重到轻分为四级,死亡和重度残疾均属于一级。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年限根据受种者年龄确定,最高不超过20年。

    造成残疾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伤残系数根据受损害程度判定,范围介于1.3—0.2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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