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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经期休假不得扣工资 明年3月8日实施

2011-11-9 08:13| 发布者: 李晨煜| 查看: 1572| 评论: 0|原作者: 邓宇|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明年3月8日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而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 ...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明年3月8日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而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近期关于女性经期休假的讨论备受关注,将于明年3月8日起实施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

    昨日上午,成都市人大召开《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新闻通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工作保护特殊岗位孕前可换岗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而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违反该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岗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前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换至对怀孕无影响的岗位。女职工怀孕后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遭受家暴政府可提供庇护场所

    家庭暴力中,女性往往都是受害的一方。对此,《条例》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各级妇联等组织投诉或求助。受理家暴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进行调解和疏导,并如实记录家暴的违法事实和受害情况。

    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报警服务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制止,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暴庇护场所,为遭受家暴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华西都市报记者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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