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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出租 司机被连拘两个15天

2011-11-9 08:25| 发布者: 李晨煜| 查看: 1369| 评论: 0|原作者: 肖翔 付真卿 雷远东|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报废车/假车牌/假服务证 24岁的王彪是成都第一位因克隆出租车,两次遭受行政处罚的司机;争议:这一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王彪使用假服务证已被行政拘留15天 王彪使用的假牌照制图李潇雪 华西都市报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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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假车牌/假服务证
24岁的王彪是成都第一位因克隆出租车,两次遭受行政处罚的司机;争议:这一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王彪使用假服务证已被行政拘留15天


王彪使用的假牌照制图李潇雪


    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翔付真卿摄影雷远东

    ●使用伪造出租车服务资格证,公交地铁分局对王彪处以罚款并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同时,王彪车上的号牌也是伪造的,同样要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本想合并处罚,但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违法,我们和公交地铁分局的管辖权限也不同,在程序上无法作出合并处罚”

    昨天早上,王彪刚走出拘留所大门,随即就被带到了成都交警二分局。因为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他面临再次被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他也成为了《道法》对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处罚规定修改后,成都第一名因克隆出租车,两次遭受行政处罚的司机。

    1万元买来出租车

    使用伪造号牌和服务证

    昨日下午4点,在成都交警二分局的问讯室,王彪用衣服蒙着头,不愿见人,他没想到,自己的行为竟会遭受如此严重的惩罚,“早知道会遭这种处罚,我绝对不会去开克隆出租。”

    王彪今年24岁,无固定工作。1个多月前,刚拿驾照不久的他,打起了开出租车的主意。通过网上查询,王彪联系上一个自称要转让出租车的卖家,双方约在红牌楼二手车市场交易,“他说车子还有两个月就报废了,所以不用办转让手续。”王彪花1.1万余元买来了这辆出租车。为了保证能够上路拉客,他还使用了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和服务证,盘算着两个月内肯定能把成本赚回来。

    10月23日,王彪开车到北新干道附近的加气站加气。恰巧碰到成都交警二分局民警王茂在此地疏导交通,王茂一眼就发现这辆出租车的颜色不对,立即将其挡下。通过号牌查询,确认这是一辆克隆出租车。随后,王彪连人带车被带往交警二分局接受调查。

    因为涉及到公共营运车辆,交警二分局联系了成都公安公交地铁分局联合处理此事。通过调查发现,王彪驾驶的是一辆报废车,车上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证系伪造。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0月24日,公交地铁分局对王彪处以罚款并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同时,王彪车上的号牌也是伪造的,依照《道法》同样要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本想合并处罚,但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违法,我们和公交地铁分局的管辖权限也不同,在程序上无法作出合并处罚。”交警二分局民警刘式成说,今年5月《道法》修改后,对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不仅要罚款而且要行政拘留。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他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被罚两次的克隆出租车司机。

    道法修改后第一次

    因为权限不同被罚两次

    驾照被吊销

    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昨日,王彪行政拘留15天期满,随后被带到了交警二分局,依照《道法》,王彪因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2000元,12分的处罚。

    同时因为驾驶报废机动车,王彪的驾照被吊销,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这样算起来,王彪要到11月23日才能重获自由,前后会在拘留所呆上30天。

    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克隆出租车被罚两次的事件,也在成都法律界引起争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也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但“一事”如何理解,这次事件中的两次处罚是否违反了这个原则,也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支持方

    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的王慧律师认为,这次克隆出租车事件中,存在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一个是使用伪造牌照,这违反了《道法》;一个是使用伪造出租车服务资格证,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道法》修改后,这也是两部法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作出的规定。虽然发生在同一事件中,但并非“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一事”。因此,王彪遭受两次处罚,是合乎法律规定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同时,他提醒克隆出租车司机,克隆出租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和服务资格证,是惯常的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遭受两次处罚,被行政拘留两个15天的几率很大。

    反对方

    两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

    “两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认定为一事,罚两次值得商榷。”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朱界平律师说,按一般理解,这两次处罚属于对不同法律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属于合法行为。但由于使用伪造牌照和服务资格证,都是为了克隆出租车所必须的两个行为,具有牵连行为的关系。牵连行为指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地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宜界定为“一事”。因此,这两次处罚虽然合法,但还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他也坦言,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体现,该条规定也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但不能据此来否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目前一事不再罚理论并不成熟,而实践中行政权力的行使又错综复杂、相互交织,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要在制度上成熟,理论和实践上都还有许多路要走。

    律师建议

    完善制度

    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这两次处罚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以后都这样处理,难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施杰律师说,就本次事件来说,公安机关的做法并无不妥。但从制度上看,由于两个警种管辖权限不同,没有形成合并执行的条件,导致行政拘留了两次,一共30天。从长远看,会对司法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他建议,在道法修改后,执法机关内部的制度也应该跟上,对于一次事件中,涉及多种违法行为,处罚权限又分属不同的,应该建立联合执法,合并执行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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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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