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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公布

2011-11-10 08:29| 发布者: 李晨煜| 查看: 871| 评论: 0|原作者: 邓宇|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删除“经期休假不扣工资”,但签订合同时需约定保护条款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邓宇)昨日,将于明年3月8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媒体上全文公布,其中备受社会各界热议的“经期不减薪”内容已被删除。 ...
    删除“经期休假不扣工资”,但签订合同时需约定保护条款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邓宇)昨日,将于明年3月8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媒体上全文公布,其中备受社会各界热议的“经期不减薪”内容已被删除。

    据昨日公布的《条例》第17条显示:“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这与今年6月24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版本相比,同属于不扣工资之列的“经期”已经被删除。

    成都市妇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国家上位法明确规定的假期,而经期不属于这种“正规假”,因此不能强制要求企业执行。同时,在立法调研时,不少企业也表示“经期休假不扣工资”承受不了,操作起来比较难。

    不过,《条例》第17条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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