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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013】 回复:【0】 发表于 2011-6-16 15:57
张洪律师

【原创】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值得探索

      关于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问题,以前我也做过尝试。在为顾问单位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时,以特别条款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对方也表示同意。但是,纠纷发生后诉讼中我方当事人提出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人民法院未置与否,判决时只字未提。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采用这种方式,由败诉方为对方律师买单,这种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制度,有同行称之为律师费转付制度。这是指由法律确定在纠纷中由过错方承担无辜方或无过错方因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而产生的律师费的制度。如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确认有罪后承担受害人的律师费用等。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就提出建议,国家应该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以加大恶意诉讼的成本,有效地减少恶意诉讼。
      朱征夫认为:目前,许多国家已广泛采用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我国的涉外仲裁领域,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支付的律师费也已成为普遍做法。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转付律师费的请求,法院多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不予支持。
他说,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不仅能减少恶意诉讼,还有利于当事人在专业法律帮助下主张权益。许多当事人由于难以承担律师费用,对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常常心存顾忌。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有助于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时大胆寻求法律帮助。
    此外,这一制度还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纷争。如果当事人能够获得专业法律帮助,就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并对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和相应后果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因此能有效避免缠讼、上访甚至其他非理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笔者对朱征夫委员的建议十分赞同,但也有不同的观点,总的来说建议是好的,可行的,但仍需进一步进行探索,且不宜完全实行败诉方支付对方律师费制度。笔者从事律师工作也有十几二十年了,深知恶意诉讼给社会、法院,对方当事人带来的沉重负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完全这么做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否凡是败诉了都应由败诉方支付对方律师费?对于哪些事实上本应胜诉,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又承担败诉后果的情况下让他们承担对方律师费是否公平、合理。
    二、对于恶意诉讼怎么来判断?应否制定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谁来判断?
    三、对于刑事被告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还需要承担被害人的律师费?公平不?
    四、现实中,一些法院本身对律师就反感,认为律师只会挑词架讼,会给他们的审判案件添乱,还公开让当事人不请律师,他们对这一制度会实施吗?
    五、社会稳定高压下,一些地方法院为了追求调解率及劝当事人撤回诉讼,对一些比较有影响的、热门的,棘手的案件接都不敢接,他们又会希望律师参与吗?他们会认可律师费转付制度吗?
    表面上看,这与法院、法官没有多大关系,实践中与法院息息相关,要实施这一制度恐怕条件尚不成熟。不过,目前应允许合同双方对律师费承担问题进行协商,做为特别条款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人民法院就应予以支持。


来源:http://bbs.legaldaily.com.cn/viewthread.php?tid=6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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