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生活

查看:【1980】 回复:【0】 发表于 2011-6-16 16:05
张洪律师

【原创】关于影视剧审查中引入法制审查的思考

      2010年10月25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有一组法制影视的报道。
      作者根据一些电视剧中出现的法制误导现象,建议影视作品创作人不要采取随意粗略的态度,避免可能的误导和消极影响,要求编导人员最起码应学习一些与剧情有关的法律知识,在内部要设法律顾问,在电视剧组的组成人员中,应强制性规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外部要通过监管,发行等部门的法律问题审核,在对电视剧审查的专家群体中,应该吸收律师。认真做好这些环节,其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精神的实践与弘扬。
      文中,作者杲远列举了电视剧《交通警察》中有一个情节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方面存在误导观众;在《我们生活的年代》中,误定罪名,乱判刑罚,电视剧中的律师说出了一个:“过失杀人罪”罪名,把“过失致人死亡罪”错误的说成“过失杀人罪”,不但降低了律师水平,有损律师形象,还误导了观众。电视剧《金婚》中,编导们编造出一个“诈骗公款罪”,事实上我国刑法上根本无此罪名。还有《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弄成了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女人不再沉默》中混淆了权力与权利…..
       对于作者提出的这些现象,我平时也有所发现,而且他提出的建议很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为,人们常常受影视作品的直观性,娱乐性,易接受性等特点,从中接受法制教育,获得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笔者曾办理过一起绑架撕票案,两被告人就是受了电视剧的影响。而且,在笔者办案过程中已多次遇到当事人的错误观点根深蒂固很难转变,他们根本不跟你讲理,更不相信你说的,因为他说他们在电视上亲眼目睹看到过的,假不了,错不了,他反而还会说难道你是对的,那电视上演的会错,怎么可能?可以说电视剧中的法律错误,不但误导了观众,连我也深受其害,你说引经据典,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口舌来说服那些被误导的观众。特别是,一些影视剧中演的律师不是靠真本事从事职业,而是靠拉拢腐蚀法官去赢得当事人赞赏。一旦你代理案件,当事人稍有不如意,他不是说你没有能力,而是说你不负责,不会去拉拢关系,搞歪门邪道…..
       因为,笔者也希望影视剧创作后,在形成剧本时,拍摄之前真的很有必要把好法制关,先就要审查有无法律上的疏漏或误导。而且,这最好能引起影视剧行业及其主管部门重视,共同把好通过影视剧正确普法这一关。


来源:http://bbs.legaldaily.com.cn/viewthread.php?tid=69396
0个人喜欢楼主的帖子
分享到 更多
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手机移动客户端下载成都范儿 成都范儿二维码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