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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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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网友打来电话咨询,他乘某航空公司飞机出差遇飞机误点,想向航空公司主张补偿,不知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关于航班延误问题,2010年11月1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下发了《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根据该规定,乘客们有四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延误需4小时以上才有现金补偿
根据该规定,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同时,航空公司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延误预计在1—4小时之内(含4小时)的航班,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
延误4小时以上,则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历程或者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给予200元人民币补偿。
延误8小时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人民币300元补偿。
二、非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航班延误不予补偿。
该规范提出,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机场或航空公司协助旅客联系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相关费用由旅客自理。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任何原因造成航班在经停站延误,航空公司应根据需要向经停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住宿场所,如航班备降。
三、换乘高铁无需补偿
规范指出,航空公司在客票列明的离站时间24小时前已通知旅客航班取消。旅客接受变更航班或者退票,将无需补偿。如向旅客提供其他航班或其他运输方式,使旅客在原预计到达之后4小时内到达最终目的站,但旅客放弃该服务的,也不需要补偿。
四、旅客拒绝登记,延误不纳入补偿
依据该规范,由于旅客拒绝上、下机造成的航班延误时间,不记入承运原因造成的累计延误时间。
以上这几个方面值得朋友们注意,经常打“飞的”的朋友应留意收集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来源:http://bbs.legaldaily.com.cn/viewthread.php?tid=6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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