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生活

查看:【2193】 回复:【0】 发表于 2011-6-16 16:14
张洪律师

【原创】旅游新法旅客需注意

      李小姐春节前与某旅游服务机构组团一起出国旅游了一次,那次的旅游让李小姐非常满意。不过,事后不久李小姐很纳闷,在没有去旅游前从没有收到过推销旅游的信息和电话,可自从那次旅游后,她经常接到推销旅游产品的信息和电话。她怀疑是不是那家旅游机构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想知道有无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李小姐的来电,笔者查阅了2010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的《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最高法的《规定》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有明确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在旅游维权方面,消费者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对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有权请求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对于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四种情况下行李损毁不能获赔。
      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在这四种情况下旅客不能获得赔偿:(1)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过错造成的;(4)损失是由于物品自然属性造成的。
三、旅游者拒绝购物禁止增加费用。
      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如果旅游者拒绝购物活动或者另付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增加费用的,旅游者要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
四、旅游者私自脱团损失自己负责。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担责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旅游者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应赔偿。
      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属于第三人造成的,经营者,服务者只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http://bbs.legaldaily.com.cn/viewthread.php?tid=69400
0个人喜欢楼主的帖子
分享到 更多
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手机移动客户端下载成都范儿 成都范儿二维码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