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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133】 回复:【0】 发表于 2011-6-16 16:26
张洪律师

{原创}“禁制令”真正让管制、缓刑起到了刑罚的作用

     近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法院根据新规定开始对判处管制、缓刑者宣告“禁制令”。随着“禁制令”的实施,各地媒体相续进行了相关报道,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普法作用。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确保这项禁制令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制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禁制令”由社区矫正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下执行,对被宣告“禁制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对违反“禁制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2011年5月20日的《成都商报》报道,四川彭州一男子酒后发飙,将朋友打成重伤,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同时法院判令其在缓刑考验期禁止酒后进入公共场所。据介绍,该案是成都首次对酒后犯罪的被告人发出“禁制令”。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禁制令这一规定非常好,这一制度能切实改变以往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判了也当没判的历史,可以真正使管制、缓刑祈祷刑罚的教育,惩罚,也使管制、缓刑不再形同虚设。

来源:http://bbs.legaldaily.com.cn/viewthread.php?tid=6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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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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