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生活

查看:【1937】 回复:【0】 发表于 2011-6-16 18:54
张洪律师

【原创】为他人担保需防债务缠身

      朋友、同事之间,有时推不过人情,替哥们担个保,以为没有多大一回事儿,殊不知到头来债权人收不到钱,朋友、同事又无力偿债或干脆下落不明,那你可就惨了。
      厦门的杨先生就遇到过这样的一件倒霉事儿,本以为签个字,担个保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自己却被法院判决承担30余万元的债务偿还责任。
      事情还得从2007年说起,陈先生与谢某各出资一半共同创办了一个台球馆。2009年6月,陈先生将自己的投资作价32.5万元,转让给了谢某,杨先生作为陈先生和谢某的朋友,被谢某要求作为自己的担保人在转让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后来,台球馆经营不善,生意惨淡了,谢先生也不知去向,陈先生尚有30余万元投资款未收回,便一纸诉状把杨先生告到了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于是,判决杨先生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杨先生收到法院判决后才后悔莫及,悔不该当初轻易签字担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担保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担保人为被告。本案中,杨先生当被作为担保人签字时没有约定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因此,他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全部债务30余万元承担清偿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杨先生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只是当杨先生清偿担保的债务后有权向债权人谢某追偿。
       因此,笔者建议在遇到需要自己提供担保时可千万要想仔细,真的要担保,一定要明确约定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提供担保时让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http://bbs.legaldaily.com.cn/viewthread.php?tid=7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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