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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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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0日下午7点40分左右,成都新南门3辆公交车站台追尾致使多人受伤,40乘客入院检查。肇事司机称刹车失灵,交警正调查原因。
律师意见:
笔者在成都生活的几年中,亲身经历的公交车事故就有三起,其中有电公交自燃的,有追尾的,还有公交车擦到出租车的。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但是昨日发生的这起事件有十几名乘客受伤,数十名乘客受到波及。是近年来比较大的公交车事故之一。
笔者在此不讨论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到底是刹车失灵?还是司机注意力不集中?抑或其他都暂且不论。只是在法律的角度为受伤的这些乘客提出一些可行的法律意见。
虽然很多人认为损害赔偿计算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即在受害人已经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一定补偿,其又请求损害赔偿,其中超出部分应作为受害人因损害而获得的利益,应予以扣除。
但是笔者认为,受害人可以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一起申请,争取利益最大化。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第二款项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单就针对此次公交车追尾事故,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针对公交公司。受伤乘客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如果评残的话)、误工费以及人身损害赔偿中独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费用的具体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二、针对伤者的工作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下午7点40左右,在成都,这个时间段是有些单位的员工加班回家的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只要伤者能够证明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赔偿,其中包括伤残赔偿金等。
成都最近比较炎热,希望司机们谨遵交通规则,小心驾驶,同时也祝福伤者早日康复。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王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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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02:57:33|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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