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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摸“村规民约”的文明上限

已有 614 次阅读2011-6-3 11:41 |个人分类:华西评论

触摸“村规民约”的文明上限

□ 李晓亮

乡村,曾经是一个与城市遥相呼应的诗意的所在。与乡村相关的记忆,多是柔软而惬意的,是与急功近利截然相反的面孔,是真正合乎人的心性的,而诸如“恬淡”,“闲适”,“舒展”这些词,都可以用来涂抹我们的乡村情怀。

但是,现在有些来自乡村的信息,却让人感觉陌生而遥远,有些不伦不类的感觉:如浙江台州市小板桥村规定“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重庆大足县某村村规中有“不是处女不分地”的条款。而据昨日《南方农村报》报道,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的《村规民约》却像一本“罚款指南”。

这份类似“乡村宪法”的规约共计20条规定中,涉及罚款或收费的有16条,罚款金额55000元不等,事项涉及破坏公共秩序、通奸、盗窃、偷杉木等方面,内容十分详尽。虽然村官称此举旨在改善民风,但“男女通奸各要向村委会交罚款1500元”仍让人感觉怪异。

我们知道,“村规民约”作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并非全无必要,相反在促进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发展中,确实起到过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点不容否定。只是,那些乖谬出格的另类乡村规约,也提供了一个个反思当下特有乡土人文环境的样本,值得认真剖析探究,据此寻求那些被遮蔽的乡村治理困境。

以连南县盘石村这份规约为例,最大的问题在于“以罚代管”,甚至有各打五十大板,赏罚不明,以此创收的嫌疑。当然,这还是在剔除了法律语境,单就规约内容而论。而我们知道,在一个法治社会,没有什么规定能够凌于法律之上,更不存在任何一块“法律飞地”。无论是在穷乡僻壤,还是在闹市街区,一切行为的准绳,一切规范的底线,有且只有一个——即是否合法规,是否合情理。

以此观之,那些涉嫌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比如破坏公共秩序、盗窃、偷杉木等,只要行为的严重性达到违法甚至犯罪的程度,就应诉诸法律手段,寻求司法裁决。而有些行为可能游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比如通奸等——这时,也应该就事论事,采取相应的处置手段。而像现在规约这种不加区别的“一视同仁”,罚款了事,某种程度上也可能构成一种违规乃至违法行为。有可能姑息纵容了违法犯罪,也可能是不公正的“拉偏架”,导致当事一方的权益受损。

再者,一味地以罚款等经济手段来约束村民行为,也是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无益于乡村秩序的维系和健康发展。而村委会作为基层管理机构,协调矛盾,定纷止争是其分内之职,收费罚款难免于法无据。这些罚金和收费,如何管理分配,似乎也缺乏透明监督。而寄望于以收费罚款的手段,传递出“村民自行化解矛盾”的管理意图,也不契合当下乡村实际。

矛盾自行化解,问题私下解决,这种观念不能不说是与法治和文明理念相悖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安徽临泉县一名农民在接近17年的时间里,强奸116人(38人未遂),多数还并行实施了抢劫,而受害者多为留守妇女,大多保持沉默。这种家丑不外扬,不分是非的“私了”观念,不能不说是乡村治理困境的一个致命因素。

所以说,村规民约也必须有一个合乎法治和文明的上限。毕竟,现在的乡土中国已经完全不同于过去那个完全以亲缘、血缘和地缘为中心构筑的具有封闭特征的熟人社会了。在城市化、现代化的浪潮席卷下,古老的乡村文明也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以罚代管的规约,就是例证之一。以前乡村运行中的法律漏洞,会渐渐凸显,而维系其运行的道德共同体,也会慢慢解体。当道德义务的约束力减小,信任体系出现裂痕,这时就只能寻求法律文本的支持。

道德退场时,法律必须有担当。亨利·梅因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裹挟在社会开放的大潮中,乡村中国走向半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古老安分的农民必须适应身份的转变,这就要求在新时期,哪怕是旨在改善民风的村规民约,也必须明白自己的身份定位,就是以合乎法治与文明的契约精神,来界定契约背后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只有权责利对等,乡村秩序才能稳固,管理才有合理性和正义性可言。因为这关乎我们乡土文明及乡村建设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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