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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训道德伦理,只是迟缓的觉醒

已有 863 次阅读2011-6-3 11:43 |个人分类:华西评论| 伦理

集训道德伦理,只是迟缓的觉醒

□ 李晓亮

最近一段时日,有关道德和伦理范畴的公共讨论明显多了起来。

前段时间,在谈到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时,温家宝总理特别提到了道德滑坡问题,强调注重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文化建设;随后,江苏南通还出台过“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开了张道德清单;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又传出消息,该办近日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下称《纲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59日《新京报》

当“集训”一词兀然出现在食品行业,确实让人有些蓦然惊诧。食安委的要求很清楚,是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训。而媒体提炼的标题,几乎全是“食品从业人员集训行业道德伦理”,这当然是深谙新闻之道的专业作法。

而在长期的食品安全焦虑之下,网上自然一片嘲弄起哄之声。简单归纳一下,网上的声音无外乎一下几种:道德伦理是不能集训的;或者说,集训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应急之举;从本质上讲,这是避重就轻,黔驴技穷的表现。法治才是治本之策,道德伦理只有镶边辅助之效。


以上说法当然都不为错。就像反腐一样,这么多年来,大家把其核心道理都说烂了,哪怕只是长期关注报章上各式官员贪腐新闻的资深读者,都已经能概括出反腐的要害了。所谓制度反腐,技术为辅。只有将不受约束、自我膨胀的权力,关进监督的铁笼,给权力戴上手铐脚镣,才能从根上解决腐败问题。而一切患上“技术依赖症”的炫技炫目的反腐手段,再花哨再前卫,最终也会铩羽而归,无功而返。同样,在食品安全的大道上,民众都是寄望法治铁拳,法律威严来保驾护航,而非希望依靠道旁插满的那些“人性化”的,单纯依靠自律等软约束的草标,来重树对食品安全信心。

在染色馒头、瘦肉精、三聚氰胺兴风作浪的食品安全困境里,公众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严刑峻法,有着极度的渴望。希望,公权部门,能切实肩起监管之责,以公共责任、以法律威慑来戒严每一道食品安全关口,不再出现一头健美猪几乎是闭着眼睛哼哼唧唧就连闯食品安检的18道关口。

如果质检关形同虚设,那么不管是监管者还是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凡是被同一条作恶的利益链条捆绑的当事者,都应在法治范围内受到严苛的法律制裁。这样的法律威慑力,显然不是温柔的道德伦理可以给予的。

但,在当前的食品安全困境下,是否行业伦理和企业道德真的就一文不值呢?显非如此。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就是底线的法律,维系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正常秩序的规则,主要不是成文的法律,而是不成文的伦理责任。在高度分工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在那些模糊难辨的法律空白区,就是各种道德律令维系着社会的社会的健康良性运转。

在食品安全领域,其实不作恶是最底线的法律和道德伦理要求。伦理约束是市场正常运转的前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是以伦理约束为前提的。在此基础上,法律的外在监管才能起效。假如没有伦理约束,普遍地有意识地做不良之事,那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现在《纲要》提出的目标,其实早就应该是行业共识。企业家的精明,不该只是如何不择手段地实现利润最大化,而是在一定限度内增进自身利益,而又不违背企业道德、不伤害公共伦理。这种成熟的企业自觉才能赢得社会尊敬。

这就是道德伦理的作用,它没有法律那么刚硬,却高度依赖个体自觉,因为最简单的道理就是——如果人们放弃自己的伦理责任,那么,法律、制度就不可能趋向健全完美。人人推卸自己的伦理责任,那么我们就只能在幻想中拥抱美好,并在现实中互相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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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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