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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式信访”:可以理解,不宜肯定

已有 1137 次阅读2011-6-3 11:41 |个人分类:华西评论

“自残式信访”:可以理解,不宜肯定

□ 李晓亮

关于上访,我们该说的话似乎已经说尽。但是每每提到上访,却仍然让人感到一种别样的意味。因为这两个字,曾经凝聚过不少悲情:精神病院、安元鼎、秋菊山庄,各种各样的挑战想象的词语,竟然都能和上访两字沾亲带故,这本身就是一道诡异的现实命题。

现在,又有一道和信访相关的新闻题,摆在舆论面前,提供给我们又一次的信访思辨机会。出题人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事情是这样的:今年年初《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首次被披露,但因“拟禁止信访者自残、用令人厌恶服装道具”遭到全国范围内的炮轰和质疑。于是,在近日再审该草案时,深圳人大常委会不仅将引发争议的条款删除,还加大了对信访机构的约束,拟将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425日《南方日报》)

这种政策性新闻,一般表述都很公文化。一般民众可能觉得有些绕,这里不妨翻译得口水化一点儿。就是说此前曝光的深圳信访条例中,有关于禁止“自残式信访”的规定,甚至还禁止信奉者上访时采用“令人厌恶服装道具”,而就因这两条,引起舆论轩然大波。现在,草案再审时,深圳方面虚怀若谷地尊重了民意,删除了这两条激起民愤的规定。

而且不管是从加大了对信访机构的约束,还是拟聘普通市民为“信访监督员”,以及拟将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来看,此次深圳对信访工作的规定,都体现出了对信访人权益的重点保护,是非常法治化、人性化的举措,甚合民心,值得激赏。

不过,对于删除“自残式信访”禁令,我们也要辩证地看待。首先,以前的条例拟禁止自残式信访,确实是于法无据,且不通情理的。因为“自残”,是一个极端残酷的词语,它伤害的是行为者自己,是通过虐待戕害自己,以达到某种目的传达某种诉求。可以想象,如果是个心智正常的人,不到走投无路万不得已,他是绝对不会采取这种鱼死网破式的表达的。

而当“自残”和“上访”联系到一起时,就让人感到更加沉重晦暗,几乎要窒息了。上访是为伸张诉求,维护权益,上访是司法形式之外的法定诉求表达渠道。按说,只要信访渠道畅通无阻,运行正常,民众的合法诉求都能在正常的信访渠道之内寻求解决之道,那么“自残式信访”绝不可能出现。反之,只有正常的权利诉求表达渠道被某些人为因素淤塞,人们的权益得不到表达和维护,甚至不“闹出点动静”来,连舆论关注都成为奢望时,自残式维权才大行其道。

在此语境下审视,就能发现下令禁止“自残式信访”,显得多么得冷漠残酷,几乎像是关了正常的信访大门后,连透气用的小窗户也彻底封死,将民众绝望地拒之于外。因此,引起舆论挞伐,激起无穷民愤,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如今再审时,删除此禁令,等于重新打开了透气窗户,于是网上收获一片叫好声。可是,悲哀之处在于,如果大门仍然虚掩着,甚至半闭着,这扇窗户并不能承担大门的功能。

而且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删除了禁止“自残式信访”的规定,不能于就鼓励自残维权;而当初禁止自残式维权,也不等于它就多么人道,因为它并没有保障正常信访渠道的畅通无阻。所以,现在删除禁令,只表示我们理解这种自残维权的无奈和辛酸,但是不能肯定鼓励和欣赏它。因为这俩字,光是想想,都让人揪心。

同样,当各地自残式维权此起彼伏时,舆论、媒体和公职部门的底线就是,至多理解,不宜肯定。只有制度化的破解之道,才是各方致力的方向和重点:比如以司法公正打破“信访不信法”的魔咒,次之,则是畅通信访渠道,让民意诉求上传下达,消弭自残维权之痛;再次之,也应以切实的权利保障,让民众彻底忘记“自己身体竟然也能成为维权砝码”这一本就不该产生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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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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