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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分级”:软化法律尊严,易致执法混乱

已有 753 次阅读2011-6-3 11:45 |个人分类:华西评论

“醉驾分级”:软化法律尊严,易致执法混乱

□ 李晓亮

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打造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概念从教条到现实的几番轮回演绎之后,已经内化到社会肌理和民众心理记忆的深处了。

之所以万事以法为准绳,就在于法律刚正不阿的硬性刚性原则,和道德伦理相比,法律没有那么多的暧昧模糊的灰色地带。而对民众而言,所谓“法不禁止即可为”,这话其实也侧面说明了法条的唯一性和原则性。

“说一不二”,从来就应该是法律的特性,否则,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律弹性太大,执法腐败,司法不公,权力寻租等等不公不义就都有了寄身了滋长的空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为昨日舆论热议的一条新闻担忧。

10日,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表示,“醉驾入刑”不可仅从文意理解,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而应按事件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511日《京华时报》

就是这个不合时宜的表态,彻底紊乱了眼下各地正集中进行的首批“醉驾入刑”案相关执法行动。这个节点,真的选的很不好。因为几乎就在张军表态的同时,全国舆论高度关注的“高晓松醉驾案”正面临1-6个月的拘役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

这起“明星醉驾案”的短期内凝聚的舆论关注度之高,几乎是51“醉驾入刑”新法施行十天以来,各地相关案件所的积攒舆论关注度之和。舆论本寄望将此“可遇不可求”的关注度,化为一次公益性高效率的普法机会。让全国民众都能从“醉驾入刑”的司法处理中体会到法律威严,对法律重树信心。

这下倒好,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恰在此时,出面解释“醉驾不一定都是犯罪”,还要看恶劣程度,分出“危害级别”。这等于兜头一缸冷水,将最近好不容易聚集起的打击醉驾的法律威慑浇了个透心凉啊!没准那些刚被新法震慑的酒徒,这下心思又活泛了——哪有那么恐怖嘛,咱哪会那么点背嘛!照现在这个解释看,只要我喝酒后没出交通事故,没撞人伤人,甚至没闹出人命,“醉驾”没准就能降为“酒驾”,“酒驾”没准就认定为危害烈度较低的一般交通违章了。

这还只是对社会心理的负面导向等影响,其实这个不合时宜的“解释”,对司法尊严和法律威信的戕害,对法治社会的损害,才是最致命的。

首先,我们不知道这个“醉驾不一定犯罪”的说法,到底是张军的个人意见,还是代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果是个人管见,还好说——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认知混乱。但若是代表最高法的意思,那么不得不说,在新法刚施行之时,这样的司法解释却是容易导致执法混乱,有损法治尊严。

其次,退一万步说,即便真的为了体现人性化执法,或者是发现眼下我们社会还没有高度成熟的法治化的汽车文化,酒驾醉驾概率不低,存在“法不责众”的司法困扰,那么这个解释也该在新法施行前提出来。也就是说,将各方博弈前置,在修订案征集意见时,就应充分考虑施行后的现实阻力,集纳最充分的意见,然后再形成最后法条。这时的法律规定就是经过各方事前妥协折中后的共识,施行时就应体现法律刚性威严,不打半点折扣。

而像现在这样,冷不丁地出来表示“法律不能按字面意思”理解,这不是彻底软化甚至辱及法律智慧与尊严的做法吗?谁来界定醉驾的危险系数呢?量刑是否会受到法律外的其他公关因素的影响?犹记得,当初草案还在审议时,就有委员认为醉驾入刑对公务员不公平,曾引起舆论大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公务员就矫情一些呢?现在娱乐明星醉驾之后,又出现“醉驾不一定犯罪”的论调,这次又有什么隐情吗?这些都是我们在追求法治尊严的道路上不可回避的正义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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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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