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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181】 回复:【3】 发表于 2011-6-16 16:37
张洪律师

【原创】扒窃就是犯罪何需立法解释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而,根据以前的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因此,现行规定对扒窃没有入刑的限制规定,简言之扒窃已经是犯罪行为了。但是对扒窃是以盗窃罪还是直接以扒窃罪定罪处罚,尚无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应该直接定扒窃罪,予以定罪处罚。
      《现代汉语词典》对“扒手”的解释是从别人身上偷窃的小偷。那么我们对“扒窃”的理解是从别人身上偷窃。“扒窃”一词在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首次作为法律素语出现。因此,本人并不支持“扒窃”并不是法律用语的说法。笔者认为,从1998年3月17日起“扒窃”一词已经属于法律用语了。只是说,以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把“扒窃”按盗窃在处理,而《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这么规定。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我们已能明知立法本意就是要让“扒窃”入刑,就是要严惩“扒窃”行为。这里规定十分简单,明确,并不存在岐意,不需立法解释。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认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条规定所罗列的五种情形之间应是并列关系的观点我很赞同,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既然如此,显然“扒窃”入刑没有限制条件。对于立法机关将“扒窃”入刑,作为一名律师,本人十分支持。从字面上的理解,所谓的“扒窃” 应该是在公共场所,乘人不备,公然从他人身上盗取财物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极易演变成暴力犯罪。虽然他不像抢夺、抢劫那样使用暴力。
      故,对于扒窃这种具有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大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追究刑事责任会更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打击犯罪。

来源:http://bbs.legaldaily.com.cn/viewthread.php?tid=6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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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律师
发表于 2011-6-16 19:07:24|只看该作者
刚才四川电视台播放的一起抓扒手的案件中,这个40来岁的扒手这下可糟了!
王晓鹏
发表于 2011-6-16 22:05:33|只看该作者
扒窃在公众理解中本就属盗窃,最新刑法修正案是还原其原有之意。
张洪律师
发表于 2011-6-17 19:54:09|只看该作者
对头、对头!
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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