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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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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轮碾轧公路上的碎石致伤行人应否赔偿?这一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去年,四川达县就遇到过类似案例,不但车主承担了赔偿责任,而且碎石管理不善的责任者该县水利局也因此成为了被告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达州传媒网报道,四川达县王某驾车从该县景市镇向达县城内行驶,因车速过快,将县水利局景市供水站施工后未清理的碎石碾轧弹起,击中正在路边行走的吴某头部,致使吴某8级伤残。王某所驾车辆在中国财保达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后,吴某将王某、达县水利局、中国财保达县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四川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国财保达县支公司赔偿吴某12万元,达县水利局赔偿9344元,王某赔偿吴某1.4万余元。
从这起事故来看,达县水利局景市供水站施工后未清理洒落在公路上的碎石,具有一定过错,与吴某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驾车车速过快。碾轧碎石导致吴某受伤致残,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达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来源:http://bbs.legaldaily.com.cn/viewthread.php?tid=7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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