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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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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西都市报报道,东方网6月21日消息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这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笔者需要提醒朋友们的是这些需要缴纳个税的礼品,是由企业代扣代缴,费用属于获奖者承担范畴,不是由企业缴纳这一部分个税。也就是说,如果你获得了赠品,你是需要缴纳该赠品价值的20%的个人所得税的,当然,要是你放弃这些赠品自然不用缴纳这20%的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赠品的价格问题。也就是说,以前我们获奖了,不一定需要知道这些赠品价值多少钱,值多少也不是必须知道。但是现在就不一样了哦,我们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就必须知道这些赠品值多少钱,才好缴纳个税。如果,你觉得需要缴纳20%的个税你不愿意,你同样有权选择弃权,否则就成了捆绑买卖了。
来源:http://bbs.legaldaily.com.cn/viewthread.php?tid=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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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5:25:29|只看该作者
支持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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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03:00:27|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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