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生活

查看:【2175】 回复:【1】 发表于 2011-8-13 23:03
王晓鹏

真的是男人笑,女人哭吗?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这个新的司法解释究竟对夫妻间财产的分配有何颠覆性意义?
       有人说这是《解释三》粉碎了众多女性的一种希冀:结婚了就有房子,离婚也能分钱的。笔者在看到该解释出台的时候,看到铺天盖地的对该解释的议论、批评、褒扬,也不能免俗,提出一些想法,复制一些评论者的精辟思想,狗尾续貂一下。
       首先该司法解释有了一些颠覆性或者更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另外,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
      不少人认为,这些规定没能向弱者倾斜。在通常的社会观念中,女性承担的照料家庭和孩子的责任比男性要多,有些人甚至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做起全职太太,这些隐性牺牲都是难以估算但真实存在的。所以有人认为,该解释是变相增加了离婚率,让强势者毫无顾忌地想离就离。
       但是笔者认为:法律只是底线,任何法律的规定只是对普遍存在一些社会状态进行法律的约束。
       该解释有其大背景和现实意义,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房产的问题。而这恰恰也从一个侧面反映房产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尤其是对离婚当事人来说,房产成了财产分割时的死结。法律对财产关系作出约束,明文界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应该有利于减少婚姻争讼,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说实话,欢天喜地拜堂成亲的男女,对“百年好合,白头到老”有着更多的期待,极少有人会在结婚时就想着离婚。但是不排除拜金或者仅仅是为了稳定生活而结婚的人,不管男人还是女人。所谓好的期待不一定都有好的结果,,只是有人随心所欲视婚姻为绝对“自由”,更有人借婚恋敛财,如经常见诸报端的骗财骗色的“小白脸”及“小三”。从这个角度说,“解释(三)”至少能遏制一些以谋财等为目的的非正常婚姻。
       笔者也认为,一个女人(包括男人)如果真正的希望和自己另一半一起过下去,最需要的不是眼前的一笔钱或者一套房子,只要双方能够过的下去,能够共同奋斗,为自己的家庭共同建设,大多数人不会为了新欢去离婚,男女双方会感受到对方为自己奋斗的“劲”,作为一个成熟的、负责的人,新欢、房子都不会成为所谓的负担。当婚姻走向务实,夫妻之间重视权利与义务时,婚姻反而会更加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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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鹏
发表于 2011-8-13 23:05:08|只看该作者
新解释,新理解
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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